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处罚私运泔水,并非刁难“底层劳动人民”,而是基于公共卫生安全考量,做出的依法处罚。
▲看待“拉泔水喂猪被处罚”,不能情绪先行,还是要回归到事实与法律层面,客观看待。图/澎湃新闻视频截图
文 |王言虎
近日,据澎湃新闻报道,云南罗平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作出的一项行政处罚决定引发关注。当地一王姓女子收运厨余垃圾用于喂养家里的生猪被举报,该执法局认为其行为违反了《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》,已对她进行相应的处罚。王某积极配合调查,态度良好,主动承认错误,明确认识到自身行为违反法规。
很多人看到这个消息,出于对养殖户的善意,或受农村养殖固有印象的影响,发出质疑:这个处罚是否必要?不过,看待“拉泔水喂猪被处罚”,不能情绪先行,还是要回归到事实与法律层面,客观评价。
首先要明确两个问题:泔水能不能被随意回收?又是否能用来喂猪?
《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》第五十七条第二款规定,“产生、收集厨余垃圾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,应当将厨余垃圾交由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进行无害化处理”。养猪的农户,显然不在“有相应资质的单位”之列。
一些人可能会说,规定虽然如此,但执法中能不能有一些柔性?养殖户不过运了几桶泔水,至于如此大动干戈地处罚吗?
的确,执法应该带温度、有柔性。如果只是私运了点泔水,执法部门应当不会太较真。但事实是,这名养殖户不仅使用了两辆三轮车私自收运了10余个泔水桶的厨余垃圾,还坦承就是用来喂猪的,这就必须要严明罚则了。
泔水不能喂猪,这是一个不能突破的食品安全底线。《畜牧法》第四十三条规定,从事畜禽养殖,不得有使用未经高温处理的餐馆、食堂的泔水饲喂家畜的行为;《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》第五十七条也明确,禁止畜禽养殖场、养殖小区利用未经无害化处理的厨余垃圾饲喂畜禽。
尤其自非洲猪瘟发生以来,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《关于进一步做好非洲猪瘟防控工作的通知》,提出要全面禁止餐厨剩余物饲喂生猪,因为国际上多年来的非洲猪瘟防控实践表明,餐厨剩余物饲喂生猪是非洲猪瘟传播的重要途径。可见,“泔水猪”的存在,埋藏着极大的猪瘟传播隐患。
从生物学与食品安全科学角度来讲,泔水成分复杂,里面大量混杂着油污、骨头甚至塑料餐具等不易分解的异物,极易滋生病原体,直接喂猪,会导致严重的动物健康问题。最终,又会通过“猪肉-人”的链条传播给人类,危害人体健康。
一些网民之所以对这次处罚持有异议,可能是因为没有意识到泔水喂猪的危害性。其实,多年来,很多媒体都揭露过“地沟油”“泔水猪”之类事件,这些努力促成了法律制度的完善,也凝聚着社会对食品安全的共识。但现在看来,这可能还不够。
很多人质疑此次处罚,本质上是出于一种陈旧思维。不少人就疑惑:以往在农村地区,泔水喂猪是常见现象,即便人们食用这类猪肉多年,也未出现明显健康问题,为什么现在却要明令禁止了?这既是一种偏见,也是一种刻板印象。
一者,以前农村之所以能用泔水喂猪,其实并不意味着就是被允许的,这源于前期执法覆盖的不足以及监管制度的不够完善。当然,执法部门也是基于农村社会的生活与养殖习惯,保持了必要的谦抑。
二者,相比于农村分散式的、以单个家庭日常厨余为主的喂养模式,从城市餐馆里批量收运的泔水,其中混合物更复杂,也更加难以处理,使用这样的泔水喂猪,对公共安全卫生的危害是极大的。
所以,云南罗平这起泔水处罚事件,完全经得起法律与科学考量。这并非刁难“底层劳动人民”,而是基于公共卫生安全考量,做出的依法处罚。执法应该讲究柔性与温度,但法律有其刚性,当宽则宽,当严则严,这是法治精神的内核。任何刻意的偏颇,都是不负责任的。
泔水不能用来喂猪,在全民守护食品安全的大背景下,这应该继续上升为普遍共识。针对一些人的不解,执法部门当然也有必要加强普法,并通过定期发布典型案例的方式,让更多人认识到非法收运泔水对食品安全的危害,从源头切断“泔水猪”流向餐桌的可能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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